很多人認為,受到紀律處分,就意味著政治生命終結,不能得到提拔了。這種認識對嗎?
這里,我們通過幾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一起來分析解答這個問題。
典型案例
案例1.陳某,原系成都市錦江區鹽市口街道辦事處主任科員,2007年下派鹽市口街道學道街社區任黨委書記,負責社區全面工作。其在社區公共設施維修維護工程項目中未按規定履行工程招標比選程序,構成失職錯誤。2016年4月,陳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受到處分后,陳某工作崗位調整為街道經濟工作部部長。陳某及時轉變角色,積極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其負責的特色街區打造工作受到了區內通報表揚。同時,陳某更加注重增強黨性修養,提高業務能力,在思想、業務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長足進步。2018年4月,陳某被提拔為成都市錦江區鹽市口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案例2. 楊某,2007年至2009年,擔任湖南省桃源縣規劃局副局長,分管規劃驗收工作,其在某建設項目規劃驗收中,濫用職權,違反規定處理公務,造成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2010年10月,桃源縣人民法院判決楊某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楊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處分。受處分期間,楊某立足本職,一邊扎實工作,一邊認真反思,在業務工作上精益求精,力爭上游。2016年2月,楊某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2019年3月,楊某再次被提拔重用,擔任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黨委書記、主任。
案例3. 敖某,2001年3月至2001年12月任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珠珊鎮黨委副書記、鎮長。2002年3月因非法占有等錯誤,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2002年3月至2006年4月,敖某任渝水區農業局干部,受處分期間及處分影響期滿后,敖某工作勤勉,業績突出。2006年4月,敖某重新被提拔為副鎮長、鎮黨委副書記。2011年4月,敖某任新余市渝水區信訪局黨組書記、局長。在任職信訪局主要負責人期間,敖某繼續勤奮工作,化解矛盾能力突出,渝水區信訪工作四年獲得全省“三無”縣區。2016年10月,敖某被提拔為新余市渝水區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以上三個案例中的當事人有只受到黨紀處分的,也有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有的是輕處分,有的是重處分,但是過了處分影響期后都得到了提拔,這說明給予黨員干部紀律處分,并不是將其“一棍子打死”,而通過懲戒來教育感化,治病救人。黨紀處分條例和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了紀律處分的影響期,對于過了處分影響期表現優秀的干部,組織仍給其提拔重用的機會。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包括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這五種黨紀處分都有一定的處分影響期。
根據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政務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處分影響期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在政務處分影響期內,受處分人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對于開除以外的處分,受處分人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原職級。但是,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職級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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