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群眾舉報線索,經過縝密偵查后,11月30日凌晨3時許,東源鄉農辦聯合市、縣農業局、東源鄉派出所,對全鄉的非法屠宰點進行突擊查處。
此次行動出動執法人員十余名,執法車輛四輛;搗毀關閉私屠濫宰窩點三處,下發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三份;沒收生豬三頭、屠宰工具若干。
相關法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有關條款
第二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場)區的顯著位置。
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第二十一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對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請輸入驗證碼